修理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一同筹集,业主依据基金缴纳比率,拥有修理资金的所有权。但修理资金的用法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能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些修理基金部分。
修理资金与具体房子相结合,随房子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子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修理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修理基金交多少?
产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区状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当令调整。
供应公有住房的,根据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高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高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二手房交易修理基金过户
《住宅专项修理基金管理方法》规定:房子所有权出售时,业主应当向受叫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备效证明,该房子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子所有权同时过户。受叫人应当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子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